文物政发〔2021〕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现就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联系文物工作实际,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文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国家文物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对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清楚告知,以及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三、实行范围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国家文物局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国家文物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中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中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中的申请人身份或法人登记证明;
(四)考古发掘资质许可中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二)开展失信惩戒。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社会建设,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1. 国家文物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月8日
附件1:
国家文物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1 |
建设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
2 |
建设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
3 |
申请人身份或法人登记证明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
4 |
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名称):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编号: |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国家文物局 |
联系方式: |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设定依据
……
(三)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国家文物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行政许可尚未办结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改正;已办结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国家文物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符合国家文物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申请人签名: 日期: |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晋公网安备 140802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