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附件
2021/5/11 23:06:15   次浏览


附件1

 

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准备阶段:

            1、核实文物建筑现状: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要求,能够保护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2、明确开放使用职责:产权明确,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3、
开展开放可行性评估: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分析开放的功能、方式、强度和安全影响
            4、
制定文物建筑开放策略和计划:开放使用方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文物建筑开放策略计划,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要求、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开放阶段:

            1、日常管理:

             ⑴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⑵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执行最大承载量要求,制定、公布游客量调控措施
             ⑶
做好管理、安全巡护、展示服务、宣教活动、公众参与和社区服务等开放工作和建立开放日记
             ⑷
开展文物建筑开放效果评估和调整、优化
            2、保养维护:

             ⑴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及时了解、记录文物本体现状、电路、水道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
             ⑵
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面、楼地面、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
             ⑶
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安防消防

             ⑴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
             ⑵
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做好定期巡查和相关培训工作
            4、
鼓励开展
             ⑴
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⑵
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推动地方文化建设

 

附件2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功能分类

功能内容

适用范围

注意事项

社区服务

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祠堂、会馆、书院和近现代图书馆、学校等文物建筑

1、在确保文物价值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功能空间,适度配置设施设备。

2、功能空间优化和设施设备安装应具有可逆性。

3、应在明确文物建筑使用强度、游客承载量的前提下,优化建筑使用条件。同时,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日常维护措施,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文化展示

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在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近现代行政、会堂、工业建筑等文物建筑

1、统筹考虑文物建筑和展陈物品、家具陈设的布置与存放安全,提供良好的展陈条件和科研环境。

2、在保证疏散安全前提下,鼓励合理、高效利用文物建筑空间。

3、对展示参观条件的改善应适度控制。

参观游览

景观和游览对象,或参观、缅怀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近现代文化纪念、交通建筑等文物建筑

1、注意保护文物建筑的历史景观环境。

2、加强外部空间游线设计,组织娴静的游赏活动。

3、不宜在文物建筑本体附加过多的展陈设施,不得任意改动原有园林围墙。

4、可酌情增加座椅、垃圾桶等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的室外参观条件。

5、名人故居以复原陈列为主

6、鼓励宣传文物建筑价值活动,如科学讲座等,增加公众的参与和互动。

 

 

 

 

 

 

经营服务

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民居古建筑和近现代住宅、商业建筑等文物建筑

1、兼顾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公益性,可采用有限开放方式,并利用展板,陈列等多种方式宣传、展示文物价值。

2、科学确定经营活动类型和内容,以使经营活动有利于延续和传达文物建筑的价值特色。

3、在确保文物价值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功能空间,适度配置设施设备。

4、应在明确文物建筑使用强度、游客承载量的前提下,优化建筑使用条件。同时, 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日常维护措施,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公益办公

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可以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书院等古建筑和近现代行政、金融等文物建筑

1、兼顾文物建筑开放的公益性,可采用有限开放方式,宣传、展示文物价值。

2、办公功能应根据文物建筑承载力合理调整,避免过度使用,并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3、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日常维护措施,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附件3

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

(一)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 装饰、风格、形制等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保护维修沿革,包括文物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有限开放的文物建筑,应阐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文物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文物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 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 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 标志标识系统应与文物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 公众考古等。

1. 在文物建筑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2. 鼓励与当地教育部门、社区和媒体合作,积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科学阐释和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3. 鼓励结合考古和保护工作,开展公众考古活动,促进公众参与保护与学习。公众考古活动应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工地现场参观时,可开辟单独通道,开放展示文物修缮主体或考古遗迹。

4. 鼓励文物建筑价值阐释相关的展览、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等。应及时对外公告展览和活动信息、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

四、文物建筑展示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根据文物建筑的空间布局特征、现存状况和景观特点,合理确定展示流线和服务设施配置。展示流线应考虑建筑组群关系、空间序列、功能组织等。

(二)以文物建筑实物为主要展示对象,适当考虑历史场景和景观环境展示,营造与文物价值相符的历史氛围。鼓励根据历史研究成果进行多手段展示,并在显著位置说明复制品、仿制品及其他辅助展示手段。

(三)设置标志,说明文物建筑重要部位,展示其位置、规模、功能等信息。

(四)加强展示交流,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改进展示工作。

五、鼓励采用电子触控屏、虚拟现实展示装置、移动终端 APP、交互平台等新技术手段展示文物建筑价值,形成数字化、网络化传播与现场参观、实地考察之间的互动互补。

六、鼓励研发文创产品,培育特有文创品牌,通过产品营销扩大文物建筑的社会影响力,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附件4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室内空间改造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科学评估文物建筑的空间条件及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综合确定适宜的利用方式、空间改造措施和强度,优先利用已有建筑空间,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二)重新布置文物建筑内空间或进行室内陈列布展时,严格保护文物建筑组成部分的分隔墙、装修装饰、构件,重要的室内装饰应适度开放展示。

(三)新增构件、装饰材料、设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逆性,不得以文物建筑构件承重,尽量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风格、色彩与文物建筑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当地传统建筑材料。

(四)新增吊顶时,不宜将文物建筑原有裸露构件全部隐蔽于吊顶内,可采用观察窗或其它方式,便于日常观察、监测文物建筑现状和病害情况。完全遮蔽的文物建筑构件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五)施工前应进行文物建筑室内详细测绘,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建筑构件变形、损伤等问题,记录项目每天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进度和重要发现等,项目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相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或电炉等加热器。

(三)敷设电气线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阻燃措施,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四)应分区安装单独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五)定期检查电气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给排水和保温供暖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严格执行有关给排水和保温供暖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相 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烧柴、煤炉等使用明火的供暖设备。

(三)敷设线路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靠近易损文物构件。

(四)定期检查给排水和供暖设施使用情况。

(五)保温材料应符合消防耐火等级要求。

四、新增展示、服务、交通等设施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确需新建的设施尽量远离文物本体,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协调。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设施应结合周边区域规划统一设置,尽量利用现有设施。

(二)不应随意改变开放区内原有园路、桥梁的走向和标高。确需拓宽道路时,应具有可识别性,并与环境相协调。新增游览步行道路应尽量采用生态型材料,控制铺设范围,不建议使用柏油、水泥等现代铺装材料。

(三)因展示和经营服务的需要而增加的广告和店招等设施,形式、尺度、色彩和材料运用应与文物建筑风貌协调,不影响文物建筑形象的展示与传统环境面貌,不应对文物建筑立面和原有装饰构件进行大面积遮挡。

五、园林景观工程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应以文物价值和研究成果作为工程设计依据,注意符合文物价值特征和历史氛围,避免城市园林化、现代化设计倾向。

(二)保护院落内植物品类,新增树池、花池、水池等园林设施、小品需有科学依据。

(三)以乡土植物作为主要植被选种,植物的优化调整应有利于保护文物建筑环境和地域性的生态环境。

(四)山石驳岸应以现状整修、展示为主,不应改变历史形制。缺损的假山不宜另行补配山石,应进行现状加固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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