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运城市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条例
2021/3/10 11:04:46   次浏览

2016年2月22日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圣文化建筑群包括解州关帝庙和常平关帝庙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环保、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盐湖区及解州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经费和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募集、捐赠的资金;

    (四)门票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七条 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解州关帝庙的保护范围:结义园,东至钟楼东5米,西至鼓楼西5米,南至规划结义园南侧围墙外20米,北至解州关帝庙影壁南侧;解州关帝庙,东至万代瞻仰坊以东35米(即解州关帝庙东围墙外侧),西至威震华夏坊以西160米,南端至影壁南侧,北至影壁以北600米(即御花园北围墙外5米),北端东、西宽380米,南端与结义园保护范围相接。总面积约25.33公顷。

    解州关帝庙的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基准向西160米、向东120米、向北100米、向南520米;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侧以解州关帝庙围墙为基准向外各2000米,北侧以御花园北围墙为基准向外1730米。

    常平关帝庙的保护范围:东至围墙外12米,西至围墙外12米,南至围墙外46米,北至围墙外50米。总面积约3.12公顷。

    常平关帝庙的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依保护范围为基准,向东35米,向西50米,向北50米,向南3000米,总面积约9.39公顷;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外东、西、北均3000米,南同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总面积约3868.5公顷。

    第九条 在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范围内建设与关圣文化建筑群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在关圣文化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与关圣文化建筑群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当加强维护,除采用传统建筑形式外,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坡屋顶屋脊最高处不得超过9米,且不能使用庑殿顶形式,屋顶、外墙贴面不得使用彩色装饰;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0%;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用传统建筑形式进行改造。

    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建筑密度不得超过50%。

    第十一条 在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燃放孔明灯、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损毁古树名木、栽植未经检疫的树(草)种等影响文物安全和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擅自翻拓关圣文化建筑群石刻,拍摄彩塑、壁画等;

    (三)在规定地点以外燃香焚表;

    (四)擅自移动、破坏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标志;

    (五)涂污、刻划、损坏文物、景观和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在关圣文化建筑群拍摄电影、电视剧(片)、录像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关圣文化建筑群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在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坏尚能修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不能修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破坏关圣文化建筑群历史风貌,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影响文物安全和环境的,分别由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由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管理机构予以制止;违反第(四)项的规定,由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的规定,由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和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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